相声演员“学唱”他人作品侵权吗

发布时间:2024-12-15 09:23:48 来源: sp20241215

  ● 近年来,相声行业已经发生多起相声演员因为表演引发的著作权争议,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凸显了传统表演形式与现代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冲突

  ● 因相声表演引起的著作权争议频发,也是与相声表演相关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被长期忽视的结果。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音乐、影视、出版发行等行业形成了严格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但在包括相声在内的传统曲艺行业,著作权保护制度还相对空白

  ● 相声行业应大力提倡原创作品,同时提倡作者对每一个相声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相声演员应对法律存有敬畏之心,树立著作权保护意识,尊重权利人的权利,坚决杜绝“想唱就唱”“拿来就用”等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原则,才能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 本报记者 陈磊

  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中国大运河曲艺文化联盟主席倪明今年60岁,仍然奔波在相声表演舞台上。

  他今年经历一件事情后感觉,相声界的“惯例”需要改改了——今年2月,他表演了一个没有署名的相声作品,被人提出侵犯了著作权,虽然这事最终以戏剧化方式结束,但还是带给他不小的触动。

  《法治日报》记者根据公开信息梳理发现,近年来,相声行业已经发生多起相声演员因为表演引发的著作权争议,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受访专家认为,相关事件的发生凸显了传统表演形式与现代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冲突。随着著作权法的颁布实施,音乐、影视等各行业形成了严格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但在包括相声在内的传统曲艺行业,著作权保护制度还相对空白。特别是相声传统的表演形式“学唱”他人作品,决定了相声表演容易引发著作权争议。

  专家建议,著作权法以“先授权后使用”为原则,若机械地要求相声演员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履行取得权利人同意并支付报酬的义务,可能导致相声演员陷入大量著作权权利争议中。同时,现有的法律体系又不能给相声演员提供更好的“避风港”。在此情况下,建议相声行业与相关版权组织协商,例如就解决相声演员因“学唱”而产生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达成协议,避免因“学唱”而侵犯他人著作权。

  按照行业惯例拿来表演

  引发争议乃至法律诉讼

  倪明在舞台上已经说了40年相声,尤其是与妻子组成我国相声界的“并蒂莲”,创作了《五彩缤纷》《悄悄话》等上百个相声段子,还出版了相声专辑。

  近几年,随着相声的再度火爆,尤其是网络传播手段的发达,让相声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受到大众的关注。

  倪明今年初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当时,他看到有相声演员在某电视台表演了一个没有作者署名的作品,舞台效果挺好,就按照行业惯例拿过来进行排练。不久,某节目主办方邀请他和同为相声演员的儿子参加相声演出。他觉得刚好这个作品已经排练得比较成熟,便报名参演。

  今年2月,倪明按照惯例对作品署名“佚名”在舞台上表演这个作品,受到观众好评。接着,他接到一位演员的信息,称其是上述作品的作者。倪明第一时间表明了态度,愿意协商解决此事,如果确认其是该作品作者,他不但会道歉,而且会将报酬送上,还将争取让主办方给其发荣誉证书以作纪念等。

  此事引发相声界关注后,倪明告诉这位演员可以走法律途径解决这一问题,但那位演员至今没有再联系他。在此期间,有同行称该作品还有其他作者,这让倪明陷入两难。在他看来,这也给相声作品作者提了个醒,要想保护好自己的作品权益,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才是原作者。

  相比于倪明因为不知道作者而给作品署名“佚名”,今年6月,一家民营相声社团的演员在演出过程中照搬了其他相声演员的原创作品,引发社会热议。随后,当事人发布了道歉声明。

  记者根据公开信息梳理发现,近年来,更多的著作权争议发生在相声演员的“学唱”环节。

  据从事多年娱乐法律实务的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士强介绍,“学唱”本质上是一种模仿,即模仿“原唱”的唱词、唱腔,在模仿过程中添加相声艺术特有的表演手法达到喜剧效果。

  “学唱”也带来著作权争议。2020年,音乐人徐某公开发文称某相声社团演员未经授权演唱其歌曲。2021年,歌手马某因某相声演员未经许可演唱其原创成名曲而提起诉讼。2022年,另一名相声演员因未经授权演唱他人歌曲而受到权利人发文指责……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万勇认为,相关事件凸显了传统表演形式与现代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冲突。

  在李士强看来,因相声表演引起的著作权争议频发,也是与相声表演相关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被长期忽视的结果。著作权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音乐、影视、出版发行等行业形成了严格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但在包括相声在内的传统曲艺行业,著作权保护制度还相对空白。

  大多数相声表演都收费

  不符合“合理使用”规定

  倪明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说相声。

  据他回忆,20世纪90年代以前没有网络,相声表演多是在剧场演出,同行之间相互学习表演他人的优秀作品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我们表演过别人的作品,别人也拿我们的作品去演,大家彼此之间没有著作权纷争之说”。

  相声是一种现场舞台表演艺术,并不是每个作品适合每一个相声演员。倪明举例说,20世纪90年代中期,他的老师、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姜昆有一段《真实的谎言》相声作品,经过实践表演之后不是很理想,最后让相声演员杨议给演火了。

  他还回忆说,在当时的相声市场,表演的大部分节目是传统作品,几乎全国一张节目单,到东北说相声表演《报菜名》《学方言》,到南京说相声还是表演同样的作品。

  近几年,随着相声的火爆,尤其是网络传播技术的发达,相声界开始出现著作权争议。

  在万勇看来,其原因是,著作权法自生效至今只有30多年的时间,而相声的历史已有上百年,相声刚出现时,人们还不知知识产权为何物。

  李士强认为,我国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建立于20世纪90年代,同时期的相声行业落入低谷,长期未能形成规模化的相声演出市场,也不能产生著作权保护的迫切需求,进而无法形成完备的著作权保护制度。

  万勇分析说,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作者享有17项权利,其中与相声表演有关的主要是复制权、表演权、改编权,当然也会涉及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因此,未经许可,在小剧场或其他表演场合演唱他人作品或使用他人创作的段子包袱,根据不同情形,可能会侵犯前述提及的权利类型中的一种或多种。

  万勇说,尽管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了“合理使用”,即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情形,但并没有一种情形可以适用于相声表演。与相声表演最相关的是第24条第2款第9项:“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是免费表演,大多数相声表演都是收费的,不符合此规定。

  除此之外,李士强发现,相声传统的表演形式决定了相声是著作权争议的高发区。相声自诞生以来,“学唱”就是相声艺人的基本表演技能,许多相声段子中含有“学唱”的内容,更有以“学唱”为主的相声作品,现行法律体系不能给相声艺人提供更好的“避风港”,因此,相声表演中的“学唱”,如无歌曲权利人的许可或法定免责事由,均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

  “近年来,音乐作品权利人的著作权保护意识逐渐强化,音乐作品权利人与相声艺人间因‘学唱’而引发的著作权争议时有发生。”李士强说。

  李士强结合娱乐法律实务经历还发现,从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也是原因之一。近年来,权利人不断指责相声艺人侵权,呼吁保护原创,然而与之相对应的是相声艺人面对侵权指控,往往三缄其口,更有甚者,个别相声艺人对生效法律文书仍拒不履行。

  遵循先授权后使用原则

  协商授权实现双方共赢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倪明正在去外地表演相声的高铁上,他如今也收了多名徒弟,希望把相声这种传统曲艺传承下去。

  在采访结束时,他还希望相声行业的发展越来越规范。毕竟在相声界,有相声演员做得特别好,比如单口相声演员方清平,在用别人的点子或语言时,都会征求一下作者的意见并给予适当的稿费。相声演员苗阜在表演作品《满腹经纶》前,跟原作者进行了很好的沟通,不仅表演效果很好,还带火了作者。

  倪明还提到,相声艺术的表现手段和技术处理,特别是要想引起现场观众的共鸣,必须要运用好当下流行的一些元素,包括歌星和戏曲演员的作品,同时还要展示自己独有的天赋,所以模仿惟妙惟肖,甚至超越本人,这是自有相声以来很多成名演员的不二法宝。如果说把相声演员模仿这一功夫去掉,那相声演员就成了一个“残疾人”。

  “为促进相声市场的繁荣,保护著作权人的法定权益,与相声表演相关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应当引起社会足够的重视。”李士强呼吁。

  他建议,相声的发展离不开原创,频发的著作权权利争议,不仅是对权利人权利的损害,也必将影响相声行业进一步发展。相声行业应大力提倡原创作品。同时,提倡作者对每一个相声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著作权登记既是权利声明又能有效避免作品权属不明、权利人无法联系等情况发生,是避免著作权争议的有效方式。

  他还认为,相声演员应对法律存有敬畏之心,树立著作权保护意识,尊重权利人的权利,坚决杜绝“想唱就唱”“拿来就用”等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原则,才能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著作权法以‘先授权后使用’为原则,如机械地要求相声演员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履行取得权利人同意并支付报酬的义务,会导致相声演员陷入大量著作权权利争议中。同时,现有的法律体系又不能给相声演员提供更好的‘避风港’。在此情况下,建议相声行业与相关版权组织协商,例如就解决相声演员因‘学唱’而产生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达成协议,避免因‘学唱’而侵犯他人著作权。”李士强说。

  万勇认为,相声基于其表现形式以及演出习惯,应当尊重原作者财产权,方式可以是直接获得权利人的许可,也可以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获得许可。此外,从某种意义上说,由于相声的表演形式与歌曲或段子不同,尤其是与歌曲不同,二者不会发生竞争关系。

  因此,万勇的建议是,当下,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现代文明的典范,也是我国的重要法律制度,应当在法治轨道上发展包括相声在内的传统、民间文化。不要人为把相声演员与作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扩大化。相声演员或组织者还是要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基础上,与作者协商、沟通,获得许可,从而实现双赢:一方面尊重作者知识产权,另一方面也让作者充分认知通过相声的表演,可以进一步扩大其歌曲或段子的知名度,未来可以获得更大的收益,从而让作者愿意低价甚至免费给予相声表演许可。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周林认为,赋予创作者著作权,既是要鼓励创作,也是要鼓励传播和使用,在这个意义上说,著作权不仅仅是作者之权。凡是把著作权机械地理解为作者之权的观点都不对。因为这种观点没有完整、准确地理解著作权立法精神和总体目标。

  “著作权制度中包括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即在某些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为什么要规定‘合理使用’?其中有多种考虑。其中一种考虑是,任何一件新作品都是在前人智力劳动基础上产生的,所以要允许他人适当使用他人作品。什么叫‘适当’?这需要个案分析,一是使用量要适当,二是不能对作者的市场造成影响,即不能进入原本由作者享有权利的市场。”周林解释说。

  在周林看来,相声市场与音乐市场分属不同的市场,不具有竞争性,特别是相声作为贴近老百姓的通俗艺术,相声演员如果适量地、幽默地、善意地使用音乐作品,应该是合理的。在有些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把那些类似相声的表演称作“滑稽模仿”,而将其归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范畴。因此,对相声演员未经许可“学唱”他人音乐作品,一律禁止,或者说一概不侵权,这两种极端看法都是不对的。需要针对个案做具体分析。实际上,相声演员“学唱”音乐作品,非但没有影响音乐作品市场,反而促进了音乐作品传播。艺术家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善用自己独特的智慧和幽默,以满足娱乐市场中公众不同的欣赏口味。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叶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