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1 11:23:30 来源: sp20241221
社交群群主、管理员作为群组的管理者,拥有平台所赋予的“管理权力”。在群聊中“踢出成员”违法吗?成员被踢出群后,可以向群主索要精神损失费吗?
【案件回顾】
小区业主徐某怀疑业委会不依法办事,在业主群中聊天过程中,徐某与多位业主发生争执,并在群里使用侮辱人格和威胁性言论攻击他人。管理员郑某认为,业主徐某的言论违反了群规和群公告,遂将其移出了群聊。后徐某就此事向群主燕某投诉,并要求重新入群,燕某拒绝并将其拉黑。
群聊截图。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徐某认为这一行为侵犯了自己身为小区业主的身份权,使其在其他业主面前蒙羞,贬损了其人格,遂将燕某、郑某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恢复其群成员身份,燕某、郑某还应向其赔礼道歉,并分别支付自己精神损失费一元钱、两元钱。
群聊截图。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供图
一审法院认为,这一行为是互联网群组内“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故裁定驳回了徐某的起诉。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微信群组的群主、群管理员对群组成员有自主选择权,对于入群、退群、移出群等行为均系成员间自治行为,属于社会交往范畴,该行为未创设或变更民事法律关系,该类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徐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人民说法】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王娟在接受“人民说法”采访时表示,本案中,群主、管理员的行为避免了群成员间矛盾进一步激化,是履行群管理员职责的正确表现。该案在厘清群组管理者相应管理行为性质的基础上,确认了入群、退群、移出群及相应管理等行为均系成员间自治行为,属于社会交往范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网络社会的自治空间范围及审判权介入网络社会生活的边界划清了界限。
“不是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均归民法调整,情谊行为和自治行为等行为均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由社会交往规范来调整即可。”王娟认为,对法院审判权的界限进行合理划分,既是充分尊重社会自治空间的表现,也是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的要求。
法官提醒,群主、管理员作为管理者,具有制止、管理群成员间言语攻击、侮辱威胁、散播谣言、传销诈骗等行为的职责。在面对不当言行时,群主、管理员要及时进行正向引导,提前设置以守法为底线的群规则,以维护和谐稳定的群聊秩序。(高清扬 实习生 苏曼轲)
(责编:温璐、邓志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