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 多项试点措施将复制推广

发布时间:2024-11-24 15:20:15 来源: sp20241124

  本报记者 刘 萌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次复制推广的试点措施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数字贸易、人员入境、营商环境、风险防控等6个方面共30条措施,其中,多条措施与金融领域相关。

  在服务贸易方面,金融相关措施推广至全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主要包括:“除特定新金融服务外,如允许中资金融机构开展某项新金融服务,则应允许试点地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开展同类服务”“允许在试点地区注册的企业、在试点地区工作或生活的个人依法跨境购买境外金融服务”“金融管理部门应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在120天内就金融机构申请开展相关金融服务作出决定”等。

  在营商环境方面,金融相关措施推广至全国的主要包括:“试点地区应允许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可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此类转移包括:资本出资;利润、股息、利息、资本收益、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技术指导费和其他费用;全部或部分出售投资所得、全部或部分清算投资所得;根据包括贷款协议在内的合同所支付的款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赔偿;因争议解决产生的款项。”

  去年6月份,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彼时,上述扩大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措施的适用范围为“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自贸区研究院副院长肖本华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一年多来,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借助自贸区和自贸港金融制度创新先行优势,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不断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提升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水平,同时积极防范金融风险,为我国深化金融改革和扩大金融开放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比如,去年9月份发布的《关于支持临港新片区深化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提出,开展跨境金融先行先试,加快发展新金融服务,支持在临港新片区注册的企业、工作或生活的个人依法跨境购买境外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临港新片区内企业和非居民提供跨境发债、跨境投资并购和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等跨境金融服务等。

  在肖本华看来,《通知》明确将这些金融相关试点经验复制到全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甚至全国范围,进一步释放了我国持续扩大金融开放的信号,表明我国将积极欢迎外资金融机构来华发展,为中外资金融机构提供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教授吕越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试点经验的复制推广将提升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的辐射力和溢出效应,带动全国其他地区在金融市场开放、金融基础设施以及跨境金融服务等方面的改革升级,更大范围内提升对外资的吸引力。同时,随着改革试点经验在全国各地区的推广落地,市场主体所关注的难点、堵点问题将在更大范围内进行全面探索,促进全国范围内金融领域制度型开放的协同配合,有助于实现全流程、集成性高的金融体系制度优化。

  未来如何兼顾开放和安全?肖本华认为,首先,要在宏观层面保持经济金融体系健康,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不断提高金融风险防控水平;其次,加强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接,继续以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为载体,在扩大金融开放方面先行先试,积累经验。(证券日报) 【编辑:邵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