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4 23:30:55 来源: sp20241124
北京青年报 作者 史洪举
8月2日,江西省上栗县法院公布了一则案例,周某驾车回家偶遇同村林某,邀其乘坐车辆,顺路带其回家。林某在后排落座,未系安全带。行驶途中周某驾驶车辆避让不及,导致车辆撞向山体,造成林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周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无责任。林某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后林某起诉周某及某保险公司索赔94万余元。上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驾驶的小轿车系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林某,发生交通事故是一般过失行为,故本案应认定为好意同乘,可减轻周某责任。对于保险不能赔偿的部分,法院酌定周某对林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共计59万余元。
在很多人看来,被判赔偿的驾驶员完全是“好心办坏事”。其实这种观点是让感情判断、主观看法占据了规则的上风,未必妥当。判决善意载乘他人的驾驶人员对因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合情合理合法。
好意同乘也称搭顺风车、搭便车,是指搭乘人经非营运机动车驾驶人的邀请或允许后无偿搭乘该车辆的行为。好意同乘本质上属于情谊行为,应该受到肯定和褒扬。但这并不代表在任何场景下驾驶人均无需为相应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众所周知,驾驶机动车辆本就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这也是人们要想驾驶车辆必须先取得驾照,取得驾照需要接受培训并考试,且机动车辆必须购置交强险,并定期进行检验的主要原因。因而,无论是否属于营运车辆,驾驶人都应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不能粗心大意,马马虎虎,致乘客及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于不顾。
对此,《民法典》明确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由此,只有当驾驶人在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应减轻其赔偿责任。如果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节的话,既不会减轻其赔偿责任,甚至可能追究其交通肇事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具体到此案件中,虽然报道中未提及驾驶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节,但其驾驶车辆避让不及,导致车辆撞向山体,并被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从这一关键点来看,该车辆并非与其他机动车发生碰撞,也非被其他机动车所撞,而是发生单方事故撞向山体。那么,恐怕任何一名具有正常生活经验和驾驶经验的人,都不敢武断地说驾驶人没有过错。
因而,法院判决驾驶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合乎情理。虽然一些人会认为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太过严苛,但换位思考一下,伤者只是无偿搭乘车辆,其没有任何过错可言,却因为驾驶人的操作不当而受伤,其悲痛何以抚慰,其损失谁来弥补?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和规则社会,道德评判应建立在规则前提下,且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本就合乎情理与道德。好意同乘是做好事无疑,但无偿不代表无责,做好事不代表可以马虎粗心,置乘客安全于不顾。好心的同时必须细心,对自身及乘客负责,在安全问题上不能出现闪失和差错。且驾驶人还应具备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购置足额保险。如果只有好心而没有细心,就会“好心办坏事”,给他人及自己带来风险和法律责任。 【编辑:付子豪】